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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收费政策,鼓励学生网上交费

发布时间:2022-08-30 11:12:21

最佳答案: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3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现就202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秋季长沙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举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对长沙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人教版)”、教辅资料,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收费标准见《2022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表》附件(1)。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家庭经济困难等政策范围内学生学杂费和教材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2022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附件(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根据《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长政办函〔2016〕202号)文件精神,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四、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1号)文件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六、住宿费。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公办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下发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按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执行。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校住宿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1号)文件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核定。

  七、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严格按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教通〔2021〕113号)文件执行。

  八、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校方责任险在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出。

  九、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网上办、掌上办要求,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通过合法的在线支付途径缴纳学费。

  十、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乱收费。中小学收费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1〕2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规定: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十一、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机制。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教材价格、版别要与报经批准的一致,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规定:高中阶段学生购买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中小学生自愿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中小学教材、教辅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十二、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严格按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1〕233号)执行。

  十三、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加强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十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1号)文件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及价格备案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示,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十五、本通知下达后,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及各区、县(市)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新闻出版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督促中小学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新闻出版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及各区、县(市)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