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与教育并重广西推进农业机械行业行政执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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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22日讯,广西农机执法监管对象多、覆盖面广,涉及拖拉机车辆18万多辆、农机驾驶员22万余名,管理农村道路安全12.3万公里。为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提高农机领域行政执法质量和成效,切实减少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机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农机领域行政执法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遵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领域执法检查前,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和要求,检查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在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作业现场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领域安全违法行为或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穿着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服,佩戴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志,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忻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农机执法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供图
在农机领域违法证据收集和制作形成的过程中,所有的书证(如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检验或鉴定结论、现场拍摄的照片等)都应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有相关证人签字作证。物证都应保存到结案,不适宜保存到结案的,应将物证转化为书证。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由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
《意见》要求,执法人员处理农机领域违法行为和案件时,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查处农机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缺少、颠倒法定步骤。应当指出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或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告知拟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对未造成影响安全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
农机所有人、使用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贵港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田间农机开展执法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供图
《意见》强调,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落实执法工作经费,推进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手段措施,提升执法应对能力和震慑力。各地要把规范农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切实为农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提供法治保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机领域执法宣传,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守法用法观念,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良好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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